商业承兑汇票管辖法院的选择,《票据法》说得很清楚,早知早受益,在票据纠纷中,因为票据的流通比较广泛,往往涉诉当事人所处地方不同。作为票据权利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据权利,便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在票据纠纷中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也就是说,作为合法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除去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将所有前手作为被告也可以在所有前手中有选择性的挑选几个作为被告,对所列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就近就便原则
为了节省诉讼成本,合法持票人应该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选择被告。综合衡量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哪个更便于诉讼,更便于节省成本,从而确定管辖法院。
三、实务中常用的方法
实务中,合法持票人在行使票据追索权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告所在地或票据支付地都在外地省市,造成管辖法院也在外地的情况。为便于诉讼,持票人往往会将票据在到期日之前背书给本地“熟悉”的企业,使其成为持票人,以其作为原告,自己作为被告,从而可以在当地进行诉讼,以减少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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