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胡小今年14岁,胡大是胡小的父亲。在老家的《某某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被拆迁方可享受公寓房安置标准建筑面积人员为胡大、胡小父子和其余亲戚一共7人。协议签订后,胡大、胡小和其余亲戚共分得4套安置房,在对安置房进行分配的时候,胡大作为监护人代理胡小在《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中签字,放弃了胡小对安置房屋的财产权益。那么胡大的行为是否合法?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且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胡大作为胡小的父亲,是胡小的监护人,有权代理胡小签订协议书,但是他的代理行为必须秉持最有利于胡小的原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胡大代胡小放弃了安置房屋财产权益,损害了胡小的利益,其行为显然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立法精神不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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