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下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具体规定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理解人民法院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情形时用人单位责任承担的司法认定时,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认定情形是法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现有以下三种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包括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即违反了平等自愿的民法原则;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即违反了公平的民法原则;在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存在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这是兜底性的规定。
2、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属于专属管辖,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3、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不成立,但是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参照无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以及劳动者的考勤和绩效等核算支付,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标准的可以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参照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是本次司法解释新增加的内容,体现了对于违法用人单位的***罚。
5、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合同无效,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如据此主张赔偿的,应提供实际损失发生的证据,并实际损失的发生与劳动合同无效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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