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又一重要成果出炉。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浙江省标准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21年前施行的《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充分吸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省创建过程中的制度性成果和成功经验做法,呈现出诸多创新点和特色。
据悉,《条例》共设7章60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标准国际化与区域合作、监督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首次提出“浙江标准”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项原则,且“浙江标准”具体评价规则是由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凸现“浙江标准”工作特色。
标准化工作数字化改革制度化。《条例》提出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标准化数据库,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公众查询或者咨询标准信息、提出立项建议以及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等提供便捷服务。
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条例》首次对电子商务平台及其经营者的标准公开义务进行全面规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服务信息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其执行的标准编号;鼓励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相关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商品、服务标注标准编号实施监测,为平台内经营者标注标准编号提供技术支撑。
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条例》总结与提炼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建立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反映行业、区域标准化水平的相关统计数据。
强化推荐性标准执行力。《条例》规定,“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功能指标和产品性能指标,技术要求低于或者指标项目少于相应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企业实际执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即时更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
建立多维度奖励机制。《条例》构建起了多层次、多维度的激励与奖励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标准创新贡献奖励制度;将创新性和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对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标准化项目,在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评审时予以优先支持;对企业标准核心要素和关键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且实施效果显著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在标准创新工作中作出贡献但未纳入前四项激励范围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
企业执行标准公开运用二维码有了法律依据。《条例》基于浙江省互联网+的优势,将商品条码、二维码等数据载体作为企业标准自我公开声明的方式,鼓励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在其产品的标识、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二维码等数据载体,方便公众查阅该产品或者服务所对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与此同时,《条例》在总结“浙江制造”标准体系制度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建立“浙江标准”标识制度,省内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等,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引领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浙江标准”标识。
“诸多创新之外,由于强化法律责任,增加监管手段,其更加便于实施和易于操作。”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条例》还增加了加强对企业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企业有未履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义务,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虚假、无效或者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形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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