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张楚山(化名)张先生在吉林某机械检验所工作,之后又因为种种原因,被调职到了西遇公司,并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地点从事原来的工作。一直到2020年的12月24日,相关公司负责人通知了张楚山,表示他之后就不用到这里来上班了,他手头的工作到本周结束。一直以来,张楚山在公司的平均工资,都是2860元。在得知公司的消息后,张楚山向当地人设中心申请了仲裁,要求自己所在的公司,按照26个月的标准赔偿自己,按照当年所签署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赔偿给张楚山共计2860*26*2=148720元。
但最终仲裁委员之裁决公司,只判决公司赔偿给张楚山共计25740元的赔偿金。对此,张楚山表示不服,随后便向法庭提起了诉讼。究竟26年的工龄,离职补偿金是算26个月,还是12个月,你知道吗?在一审判决中,法庭表示公司所需给予张楚山的赔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此我们可以计算出2860*12*2=68640元。一审法院表示,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显示。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或是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要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时,人民法院也应给予支持。
在本案当中,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了法律规定,向张楚山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张楚山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应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的时间,就要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话,那就应该按照1年的标准计算;不满6个月的,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三倍的,则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照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进行支付。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楚山所在的公司,应该向其支付赔偿金数额为2860*12*2=68640元,对于张楚山所提出的,超过了68640元部分的赔偿,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对于一审的相关判决,张楚山表示不服,随即便向法院提出了诉讼。在二审判决中,原审的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的方式来计算赔偿金不当,应该按照25个月来进行计算。张楚山于1994年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之后又转到了西遇公司,继续在原来的工作地点从事原来的工作,一直到2020年,才被公司辞退,在此期间张楚山一共工作了26个年头。
一审认定,张楚山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评平均工资为2860元,显然他的工资不高于他所在的省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西遇公司,应该向其支付赔偿金的数额,为2860*26*2=148720元。原审法院,以12个月为标准计算赔偿金实为不当,之后由更高法院给予纠正!在该案件中,张楚山作为受害者,由于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本就委屈,最终能够要到自己改得的赔偿,也是自己对于法律的坚持,这也是他该得的!对此,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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