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非法占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一、法条解析

我国刑法为保护正常的金融贷款秩序、保障银行等国家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设定了贷款***罪专门打击骗取银行贷款的恶劣行为。

要认定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需要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需要行为人有非法占用的目的。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形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通过***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罪处罚。

三、金额认定

1.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

2.行为人有返还情节时应当据实扣除返还的数额,行为人有偿还贷款行为时,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过归还的本金数额为依据认定;行为人偿还的贷款利息不能冲抵本金在犯罪数额当中扣除。

3.犯罪成本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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