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5日19时57分,金华市农业农村局接110应急联动平台群众电话举报,称金华江西关大桥南桥头下面有人非法捕鱼。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核查。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方某撑船在金华江西关大桥至河盘桥电站橡皮坝水域用地笼捕捞渔获物。根据规定,金华江在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列为禁渔区域,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方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调查与处理】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方某涉嫌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为由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方某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并对其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查明渔民方某于2021年5月15日19时30分左右,携带5只地笼,撑划非机动船(船名号浙金渔×××)在金华江西关大桥至河盘桥电站橡皮坝水域捕捞渔获物,至案发时,无渔获物。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华江在2021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列为禁渔区域,禁止除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方某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方某在禁渔期私捕滥捕对渔业资源破坏性大,扰乱了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且在案发时逃逸、抗拒执法检查,属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但属2021年度内首次被查获,无渔获物,危害后果较轻,并经执法人员电话思想教育后,能主动归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事实。
金华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方某改正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对其作出处罚款1650元的行政处罚。方某在法定期限内主动缴纳了罚没款,履行了相关义务。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ZJSP36-2017-0020,浙海渔法〔2017〕32号)(权力清单编号00634)规定“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内陆非机动船作业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前50%段,一般阶次罚款为区间的后50%段,严重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没收渔船的,罚款可以降低)。”
5.《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
6.《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渔发〔2021〕6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典型案件。每年3月至6月是鱼类繁衍生息的季节,国家实施禁渔期制度,是一项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不仅扰乱禁渔管理秩序,而且破坏渔业资源,影响渔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本案的违法者虽然是持有合法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民,但其在禁渔期内从事捕捞作业,系违反国家禁捕规定进行偷捕,其行为仍属非法捕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已决定自2022年起实行钱塘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在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保护渔业资源,人人有责!在此我们提醒社会公众,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捕捞行为,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切莫贪图一时之利而去触碰法律底线,一旦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会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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