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范文和要点(民事起诉状排版格式)

注:这是个困难家境的追梦男生失火被拘的案件。有错、有过,有伤者有死者,家里还缺乏赔偿能力难以获得谅解。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只能靠情感做罪轻辩护了。

我们都是追梦人,别成为折断他翅膀的人
——请求对涉嫌失火罪的刘XX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定我们担任涉嫌失火罪的犯罪嫌疑人刘XX的辩护人。经与嫌疑人刘XX本人和办案人员的交流、在了解基本案情信息后,我们认为,可以对刘XX在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下追究其责任,特向贵院提出本法律意见书,恳请贵院依法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一、涉案相关事实:

嫌疑人刘XX,父亲是一名卡车司机,母亲打着零工,下面还有一个弟弟,父母二人用自己的辛勤劳动努力维持着四口之家的正常生活。考上大学后,顺着父母的希望,他选择了一个自己并不喜欢的工科专业,而将自己的音乐梦想轻轻放下。毕业后,因为本专业并没有获得一个良好的工作,同时也怀着对音乐的梦想,他开始从事音乐相关的工作。靠着自己的勤奋和天分,他终于成为了一名吉他老师——白天他在机构教孩子们学习吉他弹唱,夜里回到自己租住在城中村的房里补充能量——虽然住的屋子得很破旧,但是每个夜里,他都能在逼仄的房间里感受到一步一步实现梦想的幸福!

生活中的意外总是突然而至的——******的爆发,使得武汉所有培训机构不能开业,刘XX也跟着失去了经济来源。即使武汉后来解封,其所在培训机构也无法正常营业。迫于巨大的生存压力,20XX年6月15日,刘XX以每月500元的租金价格向武汉找驴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电瓶车,正式成为了一名“美团外卖骑手”、以缓解紧张的生活压力——我仍然认为,这是一个追梦人实现梦想的努力!

事情的发展是:刘XX所在的培训机构于7月10日恢复营业,但是美团公司确定的发工资时间是每月17日,且中途不能缺勤——追梦的刘XX只好选择了下班后继续跑几单,直到可以结算工资的17号,之后就回归到从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轨迹——如果真能这样就好了!生活的再次意外是,就在可以恢复正常生活轨迹的前一天,也就是16号的凌晨,电瓶车电池充电着火,造成了失火事故,最终酿成了悲剧!

要专门确定的是,在嫌疑人刘XX租赁的电动车着火后,因所处民房的楼道存有大量易燃物质(废弃席梦思床垫、木头、杂物等),故很快导致房屋起火。火势起来后,死者龙先生第一时间发现火情叫醒了刘XX,刘XX又很快叫醒了其他住户,大家一起逃出了失火楼栋——但龙先生不知为何,没有跟着一起往外逃反而是回到了自己的房间并最终死亡——据刘XX猜测,可能是其自己做饭的煤气罐在其返回房间的时间段爆炸,致其晕过去并造成了死亡。

法律意见书范文和要点(民事起诉状排版格式)

二、本案需要特别注意的情节

辩护人基于以上对案情的了解,特恳请贵院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嫌疑人刘XX给电瓶车充电的过失的确是导致失火悲剧的直接诱因。但除此之外,还存在出租屋未安放消防灭火设备、堆满易燃物质、胶囊式木板隔断间、甚至还将煤气罐放在房间门口等等诸多原因,正式这诸多的原因集合在了一起才共同导致了这最后的失火悲剧!

2、事发后,刘XX也是尽己所能的叫醒了其他住户,才没有导致更大悲剧的产生——某种程度上,其有效的控制住了进一步的损失!

3、在赔偿上,刘XX及其家属也积极表现出了赔偿的意愿。对死者龙某,因长期以来其始终一个人独居,并没有见他有亲人或朋友,所以不知道可以向谁进行赔偿,但起码,刘XX家愿意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对财产损失,因房主一直对刘XX有着很好的印象,也明确向刘XX家属表示不会要求赔偿。

三、可以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1、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第3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之规定,考虑到刘XX的过失犯罪行为,且有效控制损失并愿意积极赔偿的意愿,本案可以对刘XX不予批准逮捕。

2、对刘XX不采取羁押措施,让其在取保候审的状态下去承担自己该尽的责任,该赔偿的赔偿,该弥补的弥补,才是尽量去弥补社会伤口的最好方式。

3、从整个社会价值的角度讲,一个已经诞生的悲剧已经诞生。在不存在故意过错的情况下,更好的价值体现应该是让刘XX去弥补已经诞生的悲剧所带来恶果,而不是对刘XX继续进行羁押,再生生造成另一个家庭悲剧。

4、从刘XX有限的人生经历可以看出,他是个踏实的追梦者,在使尽自己的全部力气一步一步追求更好的生活。看他的成长经历,会不自觉的想到习总书记的那句话: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辩护人只是希望针对刘XX这一次的过失犯罪,能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能最大程度的不使他的人生掉队,能让他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毕竟,***罚不是目的,挽救才是应有之义。

故此,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使其能更好的承担自己过失带来的恶果!

此致

武汉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克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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