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几年(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寻衅滋事

《刑法》第十三条最后一句话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免于刑事处罚。《刑法》的处罚是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意味着题主所说的一般的寻衅滋事,如果没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是不会受到刑事处罚的。但会受到其他程度较轻的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这就是很多“霸座者”为什么会收到行政拘留的原因)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司财务,情节严重的;

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几年(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可以看到,该罪的每个行为类型在情节或者是危害后果上都有度的要求,未达到该程度的,不够成犯罪,只能处以行政处罚

非法拘禁

与寻衅滋事不同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因为其本身行为性质就十分恶劣,从字面上看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所以非法拘禁本身就是一个罪,但也要受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免于刑事处罚”这一条的限制(比如说甲将乙软禁,但把乙养的白白胖胖,衣来伸手、饭来张口那种,对乙没有什么伤害,就不是犯罪了),其余原理皆同上,但非法拘禁一般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二者不受刑事处罚的共同理由

其中争议最大的就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以上两种行为,不够成犯罪的理由了。也就是不满16岁的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两种行为,不受刑事处罚,不是犯罪。当然,这一点就要期望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完善了。

此外,还要考虑到二者的犯罪形态是预备、未遂、还是既遂,是否具有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等一些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可能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后,做出只宣告行为人有罪,而不其进行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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