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熊煌华酒后从家里手持一根长约三十公分的手电筒来到邻居熊某1的屋门前对熊某1进行辱骂,并要熊某1将中堂大门打开。熊煌华见熊某1不肯开门,便用手电筒将熊某1的左侧中堂门上玻璃砸碎,然后绕至房屋背后用手电筒将熊某1卧室的防盗窗撬开一个洞,并从防盗窗撬开的洞里进入房间内。之后,熊煌华进入到熊某1的中堂内,扬起手电筒威胁熊某1,以熊某1曾经责怪自己盗窃过他的鸡、鸭为由,要求熊某1去购买二百元鞭炮为其“洗名誉”,熊某1不愿。随后,熊煌华窜至熊某1二楼一房间内,见柜子上有一个存钱罐,便当着熊某1的面拿走存钱罐里面的四十元钱,之后便离开熊某1家。
另查明,被告人熊煌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煌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熊某2、熊某3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熊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现场指认、检查、提取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熊煌华以破坏性手段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熊煌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熊煌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煌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4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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