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本条是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本条与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非常类似,该条第2款规定如下: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两个条款非常相似,都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义务,主要内容都是“通知、协助、保密”,但仍然是有严格区别的。
首先,509条规定的是附随义务,所谓“附随”,是相对于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言的,附随义务是为了辅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该义务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此该条款也规定在合同编第四章“合同的履行”里;而后合同义务,也就是本条规定的义务是发生在合同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
其次,违反509条和本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违反509条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有时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和;违反本条规定则产生法定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本条对应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违反本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的是法定责任。
合同法第500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509条规定的附随义务,以及本条本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三者都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法定义务,分别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终止后。诚信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贯穿了合同交易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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