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20日,范某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2021年7月9日,范某入职某公司,工作岗位为清洁工(工作内容为送餐和楼道卫生清洁等),并领取了工作制服,同时进入了该公司所建的微信工作群。其入职至7月17日,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7月17日早上,范某在送餐途中摔倒受伤,为此,双方在工伤赔偿中产生争议。同年8月10日,该公司向范某微信转账7月份工资1200元,同时该公司否认与范某存在劳动关系,不再与其协商。
小工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为雇主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第一,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受雇者也没有须接受单位的调度、安排,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义务。
第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件上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第三、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一般而言,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本案中,范某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范某入职该公司后,经公司安排不同工作岗位,结合范某加入该公司微信工作群中,能够反映出范某是接受该公司的管理,从事该公司分配的工作和服从公司的任务安排等,是一种稳定、持续的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非该公司所述只是提供劳务帮工关系。
范某在被认定属于劳动关系后,假使被解雇,则其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且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因此可见,认定属于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是非常关键的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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