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通俗理解)

2.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什么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通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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