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在职员工尤其是现在的90后、00后会经常性的选择自离。今天小龙虾和大家聊聊员工自离的4大后果。
一、员工自离会被原单位除名
一般情况下员工自离以后,企业都会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考勤、奖***等)对员工进行旷工处理,同时给予除名。
除名不仅仅是简单的从公司在职员工转移成为离职员工,很多时候还附带其他一些处罚。目前最多的则是将此人拉黑——原公司不会再录用此人。
二、员工自离会面临单位的追责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从上面两个法律可以看出当员工自离时,企业是有权进行追责的。应为员工的自离属于“不辞而别”,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当然,两则法规都是有明显的共同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当损失不存在的时候,则无需赔偿。
三、员工自离无法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规定领取失业金必须不能是自己主动意愿中断就业,简单的说就是不能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自己主动提出辞职是不能享受失业金待遇的。
四、后续离职证明
正规企业都会要求入职人员提供离职证明,自离员工是无法提供的。自离员工需要再次到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但是由于是自离很容易受到各种刁难。
除了刁难办理手续之外,其他的比如一些档案、证件、户口等还存在公司,同样有丢失风险。
最重要的是自离当月的工资,企业一般也是扣除不会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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