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什么(成年的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刘某某与前妻共生育子女五人。刘某某丧偶后,又与邹某某相识,二人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如今刘某某、邹某某年事已高,其中作为继母的邹某某身患疾病、生活困难。刘某某要求5名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向其支付赡养费,邹某某则主张其与刘某某自1987年开始共同生活,对5名子女中的刘四、刘五尽到了母亲的责任,要求刘四、刘五向其尽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经查,刘五当时年仅12岁,邹某某与刘五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五名被告子女自相关规定日期起,每人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200元,最小的子女(刘五)还需向继母邹某某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是什么(成年的继子女与父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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