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为了隐藏自己的身份或者出于某种限制而与他人约定自己作为隐名股东,由他人出面担任公司的名义股东,据此而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但也容易产生风险和纠纷。那么,这种协议有效吗? 签订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效力问题
出于对隐名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则上也认可其效力,但从相关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侧重审理: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职业的准入性规定(即某些职业不能投资企业或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是损害金融安全、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于通谋虚假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等均会被认定为无效。
二、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除了需要考虑股权代持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在实际签署过程中,还应该考虑以下条款或者相关内容:
1.出资证明条款。隐名股东尤其应该约定自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并且写明特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数额等。
2.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隐名股东应当明确授权范围,从而使得名义股东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比如定期汇报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等,而基于利益均衡和公平原则,名义股东的报酬事项也须作出相应的约定。根据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状况,可以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3.股权转让条款。出于对隐名股东的保护,协议中应约定名义股东须无条件按照实际出资人的指令将代持的股权转让到隐名股东或者第三人名下,股权转让款归隐名股东所有。办理转让手续时,名义股东负有配合协助义务。
4.协议解除条款。可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公司如不承认隐名股东的身份,名义股东仍需按照指示将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款归隐名股东所有。如名义股东拒不配合,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管辖法院及律师费条款。股权代持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一般合同,所以在没有作出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发生法律争议则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辖。因此,双方可对管辖法院作出特殊约定,还可以约定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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