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法律法规中对离职证明的规定
-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从公司离职,一定会涉及离职证明的开具,对于好聚好散的伙计都能顺利拿到。但是总有那比较有个性的主儿,工作交接时及其不愿意配合的、给公司或其他人带来大麻烦还死不承认的、突然消失很久后又突然出现找公司要离职证明的等等,对这样的人我想很多HR都不想给其开具离职证明,或者想在离职证明上写满他的累累恶行!
警告:此行不通!来看看曾经的判例吧。
案例1:
- A君于2016年2月1日入职甲公司,2017年4月10日A君因个人原因书面提出离职
- 5月10日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要求与A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方可同意离职,A君不同意,后自行离职,公司拒绝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 后乙公司向A君发出录用通知,但因其无法提供离职证明而未能入职
- 2017年9月11日A君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并支付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 仲裁裁决:员工享有辞职权,当员工行使辞职权时,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开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甲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A君无法入职新公司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故支持A君的仲裁请求
案例2:
- 2018年6月B君任职公司受市场不景气等因素影响,决定关闭部分门店,A君所在门店是其中之一。
- 公司两次向A君发出《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告知将其工作地点调整至相邻城区的另一门店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等不变。A君收到第二份《调整工作地点通知书》后在落款处签署“本人要求单位单方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到该门店工作。
- 公司以A君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其发出两份《警告函》,后又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日,公司向A君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A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君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 仲裁裁决: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合理调整工作地点,且调整后的工作地点离原工作地点相距不远,其工作岗位及薪资待遇并无变化,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法律对离职证明应包含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不利于营造公平无歧视的就业环境,因此A君要求重新开具离职证明的请求予以支持。
两个案例中的员工虽然都不是我们不待见的类型,但从裁决结果来看,法律还是偏向于员工,公司不能用离职证明阻碍、影响员工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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