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7)沪0112民初27322号
案情简介: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买方与卖方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同日被告也签署《佣金确认书》,后买方向居间方及卖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因其无力支付购房屋首付款,无法购买该房屋,无法按约履行涉案买卖合同。居间方诉至法院主张全部居间费用。
法院观点:居间方基于被告的委托,将卖方的房源信息提供给了买方,并促成双方订立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履行了大部分的居间义务。对于居间方基于《佣金确认书》主张全额佣金的诉请,鉴于交易惯例,房产居间事项还包括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及物业过户等手续。虽然在本案中居间方未能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系由于买方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所致,责任不在居间方,但考虑到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其未与买方签订书面居间服务合同的瑕疵情形等,本院酌定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2,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居间方已经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因非居间方原因交易未完成,但居间方仍未能按照居间合同完成过户等一系列居间服务,因此法院酌定支付一定居间费用。
案例4: (2019)粤01民终3593号
案情简介:买家在居间方的促成下成功与卖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签订《服务收费确认书》,约定买方经居间方促成房屋购买合同成立,现本人同意向经纪支付32000元作为中介代理费。但因为银行以及金融政策调整导致按揭抵押贷款申请未获银行批准,买家不能继续购房,买卖双方经过协商后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居间方主张买方支付全部居间费用。
法院观点:居间方已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买方作为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关于买方抗辩过户等中介服务未完成,因此不应收取中介费的问题。涉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及《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均未约定需提供过户等中介服务,《服务收费确认书》中也明确载明买方因居间方促成购房合同订立而同意支付中介代理费,可见该费用仅针对居间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服务,不包括促成合同实际履行、协助办理过户等服务。且涉案买卖合同解除系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非因居间方的过错所导致,因此买方应当支付全额中介代理费。
案例评析:如果居间方与买卖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合同成立即支付居间费用的,即便合同因非居间方原因解除的,也应支付全额居间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上四案例的裁判思路及要点:
根据上述表格内容可知,分析是否支付居间费用的关键节点首先看是否促成了买卖合同,其次看居间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居间方是否存在过错或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最后看合同是否约定何种情况下视为居间方已完成居间服务,是订立买卖合同即完成居间,还是必须完成过户交付钥匙等才完成居间等内容,抑或是无具体明确约定。如居间合同纠纷涉诉的,可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应对,争取有利于己方的结果。
同时,基于前述案例和法律规定,为了更好的保护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避免可能的居间合同纠纷,我们总结出以下合同核查路径,当事人可据此一一排除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最大化保护自身权益:
1. 看房后可先行签订意向书,谨慎签订定金合同和正式购房合同,避免冲动购房,待深思熟虑后再行签订买卖合同。
2. 明确约定居间方的居间义务,增加办理网签手续、协助办理贷款和过户、交房等居间服务节点。
3. 检查居间合同的佣金支付条件,可确定全额支付条件为过户后,或约定分阶段进行支付,例如签订买卖合同支付一定比例佣金,过户后支付一定比例佣金。
4. 谨慎签订佣金确认书,如佣金确认书中条款与居间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5. 居间方在居间服务中存在瑕疵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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