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青年路某小区2楼,房屋面积73.64平方米,该房屋冬季供暖由新疆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高某拖欠2015—2017年采暖费3240.16元,因此热力公司将他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采暖费3240.16元及滞纳金3164.02元。
高某答辩称自己之所以不交采暖费,是因为家里常年供暖温度不达标只有16-18℃,鉴于供暖公司违约及失信行为,他认为有拒绝向其履行缴纳采暖费的权利。
法院判决认为:原告热力公司与被告高某存在合同关系。热力公司为高某提供供热服务,应达到***规定的室内温度标准,高某作为用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热力费,被告欠缴热力费属实,应向原告缴纳相应的热力费。但高某未交费的原因是由于供热公司供热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由于供热存在瑕疵,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但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热服务,因此判定被告应按实际温度占标准温度的比例向原告缴纳采暖费2754.13元。
法官建议:作为采暖户,首先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如有居民在温度达到标准温度还故意拖欠采暖费的,热力企业可以对其收取滞纳金。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性,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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