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民事案件中的再审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具有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原审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特别救济程序。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只能进行申诉,只有当其符合申诉的条件时,法院才会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这便是民事再审与刑事申诉的基本区别。下面让我们根据案例,进一步了解这两种程序的相关问题。
【民事再审案例】
一、案例提要
A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5日。2004年5月,A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甲系A公司员工,出资2万元成为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改制一年后,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持股人死亡或退休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继承、转让或由企业收购,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下第六十六条规定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A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06年6月3日,甲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的2万元股份。2006年8月28日,经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同意,甲领到退出股金款2万元整。2007年1月8日,A公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应到股东107人,实到股东104人,代表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会议审议通过了甲等三位股东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金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后甲以A公司的回购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等,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A公司的股东资格。终审宣判后,甲仍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对终审宣判的判决不服,符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条件,但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三、法院判决
当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xx)碑民初字第01xxx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原告甲要求确认其具有被告A公司股东资格之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甲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xx)西中民四终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宣判后,甲仍不服,向该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xx)陕民二申字第00xxx号民事裁定,驳回甲的再审申请。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再审问题详解】
一、民事再审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可知,当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的情形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前三种情形为直接主体直接提出再审,而第四种情形为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接受抗诉后作出再审裁定。)
三、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应包含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可知,再审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民事再审的时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以下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申诉案例】
一、案例提要
被告人丙注册成立B投资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上线运营B投资网络平台,借款人在网络平台注册、缴纳会费后,可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可参与投标,通过银行汇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方式将投资款汇至丙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借款人可直接从丙处取得所融资金。项目完成后,借款人返还资金,丙将收益给予投标人。
运行前期,丙通过网络平台为13个借款人提供总金额约170万余元的融资服务,因部分借款人未能还清借款造成公司亏损。此后,丙除用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2个会员外,自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陆续虚构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自行发布大量虚假抵押标、宝石标等,以支付投资人约20%的年化收益率及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所募资金未进入公司账户,全部由丙个人掌控和支配。
除部分用于归还投资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余主要用于购买房产、高档车辆、首饰等。这些资产绝大部分登记在丙名下或供丙个人使用。2011年5月至案发,丙通过B投资网络平台累计向全国15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10.3亿余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报6.91亿余元外,尚有3.56亿余元无法归还。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丙控制的银行账户内扣押现金1.80亿余元。终审判决作出后,丙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丙属于当事人本人,其父亲属于其近亲属,均符合可以提出刑事申诉的主体,故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三、法院判决
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罪判处被告人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终审判决作出后,丙及其父亲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并经审查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17年12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判。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申诉问题详解】
一、刑事申诉适用情形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二是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处理不服的,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1.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三)被害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五)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二、可以提出刑事申诉的主体
主要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
三、刑事申诉程序
(一)提出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二)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 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 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到申诉材料的回执。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六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四、刑事申诉的时限
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五、刑事申诉的结果
(一)而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须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决定再审,方可开庭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如果认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会直接驳回申诉,不再重新审理;
(二)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可能会直接驳回申诉,不予提起抗诉。
【问题延伸】
一、刑事申诉与民事再审。
二者都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且均为案件一审开庭重新审理的第一道关卡,但因我国刑事案件多为复杂且体量大的案件,故审核时也应更为严苛,当事人等人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诉,而申诉符合一定情况人民法院才应当重新审判或检察院对法院进行抗诉,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再审申请,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即可以启动民事再审程序。
二、刑事中的申诉与再审
刑事案件中,申诉与再审最大的区别在于,当事人对于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提起再审。具体的区别如下:
(一)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当事人无权直接提起再审,只可以提起申诉。
(二)刑事案件中再审的适用情形:
1.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决定再审。
(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刑事案件中再审的注意事项:
各级法院对于本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应当另行成立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三、刑事中的申诉与抗诉
(一)抗诉的定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司法活动。
(二)提起抗诉的主体。
抗诉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三)抗诉的对象。
抗诉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是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既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判决、裁定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起。
(四)抗诉的结果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必须重审,必须开庭审理。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在《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所以申诉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更是《宪法》规定的一项民主权利,这也就意味着诉讼的主体以及对象都会较为宽泛,即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进行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但是“申诉”并不必然导致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是否启动取决于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审查。即只有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可以启动再审。而其实在实践中,申诉的案件非常多,但真正进入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而真正通过刑事再审程序纠错的案件数量则更稀少。
而民事案件中的再审是为了在不打破我国司法制度的前提下,防止诉讼拖延,节省我国司法资源,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同时避免制度的机械性,可以对于法院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及时的纠正,以保证我国司法的公平和公民的利益。对比之下,民事案件中提起再审的条件相对于刑事案件中的再审条件也更为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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