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十七世纪最伟大的发明,其意义不亚于蒸汽机的出现。自从1602年世界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公司——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出现,公司已然成为我们这个时代最普遍的产物——市场经济的产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效果?其实质在于公司的两个有限责任,即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大大打消了股东的疑虑,使股东可以有预期的去投资,集合众多自然人的力量去做事情。
于是,从早期的高风险、大投资和长期投资的铁路、码头、飞机、航海事业得以开启和完成,到现在的高科技和各式各样的新盈利模式的探讨成为可能。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担当着重要的作用和使命,承载着人类的进步。这一切都源于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正是从这个角度上,我们说判断一部《公司法》的好坏,就是看它是否起到了鼓励投资的目的。
何为独立法人?
公司作为拟制的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所谓独立的民事主体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资产、人员、机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和责任,甚至可以独立承担刑事责任,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所谓独立就是独立于股东,其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就是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像我们自然人的大脑,为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然后授权经理层实施。独立性是公司全部法律意义的基础,即公司有限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偏离了这一原则,公司独立性就失去了基础。
《公司法》关于公司自设立至终结的全过程,无一不体现这一原则:
1、法律层面规定的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三方利益序列是在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前提下,债权人利益优先,股东劣后。如禁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禁止大股东滥用控股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最容易受到股东的侵犯,如果损害了公司利益,就是间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公司在实施减资、分立、合并等可能影响公司清偿能力的重大行为时需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允许债权人提出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要求,主要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实施上述行为。
3、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时对剩余财产分配序列是在支付职工费用和国家税务后,优先向债权人清偿,如有剩余再向股东分配。
4、公司财务处理和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也体现这一原则:销售收入扣除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营业税后为主营业务利润,再扣除所得税后才是可分配利润,可以在股东之间分配。
5、公司诉讼中的处理原则是尊重公司自治以及穷尽内部救济,司法不轻易介入公司内部事务。
违背独立性的最严厉处罚是“揭开公司面纱”,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作为公司股东、董事和职业经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并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实施。实践中大家关心的IPO项目被否的原因很多,但主要原因还是在公司独立性上,即委员们认为公司缺乏独立性不能独立的担当,也就不具备独立上市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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