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条适用于法定继承中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如果法定继承中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情形时这一条不适用。
简单来讲,侄甥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三:
1.法定继承,即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或遗赠协议;
2.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晚辈直系血亲均不继承;
3.侄甥的父亲或母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如果被继承人是立有遗嘱或遗赠协议,那就没有侄甥的事了(除非遗产遗赠给TA)。
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还健在,那也没有侄甥的事了。
满足第1、2条件下,如果侄甥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还健在的,那也轮不到侄甥,因为其父/母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满足第1、2条件下,如果侄甥的父/母(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是晚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可能发生转继承,由侄甥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我国的法定继承顺序首先是父母、配偶、子女,也就是继承法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继承顺序的当事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如果存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就不会拥有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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