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不让探视权的最坏后果)

离婚后,一对儿女归前夫抚养,南宁女子滕某想探望孩子却频频遭拒。于是,她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同时保证她对儿子的探视权。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一审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持滕某对两名儿女各享有每月2次、每次2天(共同居住2晚)的探视权。滕某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被驳回。

滕某探望孩子,频遭前夫拒绝。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何定坚画

2014年6月,滕某与黄某登记结婚,滕某先后生下一对儿女。后因感情不和,两人于2017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均由父亲黄某抚养,女方不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至两个小孩独立为止。”离婚后,儿子与女儿跟随爸爸及奶奶一起共同生活。滕某想探望一对儿女,黄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双方在孩子的教育问题也有很大分歧。

滕某认为女儿喜欢***妈一起生活,她对于女儿的成长与教育也比黄某细心,跟随妈妈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滕某向法院提请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女儿由她抚养,并请求法院支持她每月2次正常探望儿子和每月2次、每次2天接孩子回家中短时居住。

庭审中,黄某辩称,滕某有暴力倾向不适合抚养孩子。关于孩子的探视权,黄某只同意每月探视1次,且不能在滕某处过夜。

法院认为,滕某与黄某离婚时,双方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未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现在儿女跟随黄某共同生活了3年多,兄妹相互陪伴成长,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也形成了一定的感情依赖,维持现有的生活状态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

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不让探视权的最坏后果)

关于探视权,根据《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因此,法院酌情对滕某主张的探视权予以调整,支持滕某对两名子女各享有每月2次、每次2天(共同居住2晚)的探视权。

主审该案的李珊法官说,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父亲或母亲的法定权利或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探视权的行使既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情感的需要,更是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父母双方应以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积极努力配合行使探视权。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亲情却是永恒的,离异后双方应妥善解决探视过程中的矛盾,给孩子一个幸福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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