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

6月4日,传来一个引人瞩目的消息,三部门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

《通知》规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自然资源部(本级)按照规定负责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同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一时间,各路媒体争相报道,并一路添油加醋,做了种种揣测。有的说以后地方再也不能得到土地出让金的支持了,也不再有卖地的动力;有的说这些钱会全部上缴,从国家角度进行调动,用来支援那些土地收入少的地区;还有的说,这是为房地产税出台做准备,让地方找一下感觉。

这些都是过分解读甚至误读,一般的媒体报道中只保留了前面的几段,文件后面这句话其实已经解释得很清楚了,“四项***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以后会有什么变化尚未可知,但至少当前在对地方以及房企的影响方面,《通知》颁布后并没有做性质上的改变,只是征收的部门变了,收来的钱和之前一样上交国库,然后该怎么分怎么分,归地方的钱该怎么用怎么用。

其实,非税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是2018年机构改革便确定的方针,2019年就已经将社保收费划转到税务部门征收,之后还会有很多费用的征收不断划转,土地出让金的划转也是早就明确的,只是现在正是公布而已。

我们也可以借此机会,了解一下土地出让金征收的一些历史演变,下面是关于土地出让金的重要时间节点和变化:

1、1987年,深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起步早也是万科、招商等一大批房企兴起于深圳的重要原因。一直到1996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方向主要是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建设,为这段时间的快速城镇化提供了强力支持;。

2、1997年开始,土地出让收入除继续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外,又逐步扩大了范围,主要包括:(一)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二)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耕地开发,其中30%上缴中央,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三)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主要留在市、县,专款专用;(四)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将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收储土地。

3、2006年12月31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颁布,确立了新的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制度。

(一)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五项。

(二)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

(三)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四)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支出均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4、2020年9月23日,发布《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从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相关政策的衔接、北京到地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和核算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

《意见》规定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最低为8%,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要达到50%以上。

总之,现在的征收部门变化,只是收钱的窗口变了,钱还是“全部缴入地方国库”,这些钱的支出也必须“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不是某些传言说的要大笔上缴,这些钱也不是地方可以随意支配,必须要在预算中,而这个预算是要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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