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笔金钱债务,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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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务清偿抵偿规则,清偿顺序是什么?
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彭勇鸿律师解答:
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同时负有数笔同种类的债务,但其给付并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认定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清偿顺序的规则,即为债务清偿抵充规则。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抵充顺序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彭勇鸿律师解析:
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解释》第20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我国《民法总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当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要求其归还所有债务。也可以向全部债务人索要不同份额的欠款,但是分别索取的债务总和不能超过借出的金额。
如果债权人只向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该债务人不能以自己的债务份额为借口不履行还债义务。如果一个债务人偿还了所有债务的,那么该债务人可以按照各自债务份额要求其他人偿还应当偿还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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