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条文】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作案的动机和目的,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时间、地点、原因、参与人、帮助对象以及行为方式、方法、手段、经过、具体内容等。

⑶与帮助对象的相互关系、泄露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措施、案情,犯罪分子受帮助后的去向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造成的后果;

⑷有无接受礼金、物品及特征、数量、来源、去向及收受的时间、地点、经过;

⑸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犯意提起、犯意联络、分工及具体实施等情况。

2.证人证言:

⑴请托人、受托人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动机、目的的证言;

⑵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行为方式、手段、原因、经过、结果等。

3.物证、书证:

⑴帮助、指示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的证据材料实物等;

⑵向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钱物、证件、隐蔽处所的实物、现场及照片;

⑶犯罪嫌疑人接收的实物、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它物质性利益等。

⑷查禁犯罪的部署、措施、方案、计划、会议记录、通知、通缉令、逮捕证、拘留证、举报材料等;

⑸反映犯罪嫌疑人动机、手段和徇私情、私利等情况的日记、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书信、通信记录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罪)

5.鉴定意见:

⑴犯罪分子逃跑、隐藏处所的指纹、足迹、压痕等痕迹鉴定意见;

⑵笔迹、印鉴、污损文件等文检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⑴犯罪分子逃跑、藏匿现场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⑵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反映犯罪嫌疑人与有相关人的不正常往来,实施犯罪行为以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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