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强制执行中止中断相关规定)

1、情形概述;

2、对应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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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概述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终中止执行的

对应法律法规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强制执行中止中断相关规定)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上述四项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上述三项(五、七、八)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 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2条第3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在人民法院对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之前受理。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后受理的,应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5日)第七条。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对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92条、299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终中止执行的

相关法律法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6条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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