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与主体相对应,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客体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和权利五类;
3.物的分类:一是动产和不动产,二是主物和从物,三是原物和孳息,四是特定物和种类物;
4.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移动不会损害其价值,如生产设备、运输工具;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可移动但会损害其价值,如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5.两种物体需一起使用,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辅助作用的是从物,从物随主物转让而转让,另有约定的除外;
6.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如果实,后者如利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7.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有交付后发生转移;特定物的转移时间可以约定;如果在交付前以外灭失。特定物因为不可代替,所以债务人改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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