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知单模板(公司处罚通报正规格式)

【实务观点】

处罚通知单模板(公司处罚通报正规格式)

处罚决定增加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违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改变了处罚结果,未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依法应当撤销。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绪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

❷核心事实

杨绪萍原系木里藏族自治县瓦厂镇桃巴乡桃巴村日帮店组村民。2012年7月23日,杨绪萍同其他非农业户口的四名家庭成员移民并落户安置至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娃日瓦村达瓦组204号。杨绪萍与其成年子女钟霞于2017年8月2日之后共同租房居住至今。2010年8月29日,杨绪萍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达娃村民组、乔瓦镇娃日瓦村民委员会提交《建房申请》,2010年8月30日,乔瓦镇娃日瓦村民委员会同意杨绪萍建房。2011年2月7日,杨绪萍作为户主,提交了《乡(镇)村居民建房用地申报表》,申请新建房屋40间,面积为120平方米(其中耕地50平方米),其中,该申报表的“改造、开发新增耕地面积及旧宅基地处理意见”一栏载明:“该户属于立洲电站移民搬迁户,经村组签署同意,并已落户本村,填报本表。但必须镇***审核报国土局及县***批准后动用宅基地。”“生产组(社)意见”一栏载明:“同意建房达娃村民组杨某某2011年8月30日”,“村民委员会意见”一栏载明:“同意建房用地2010年11月30日”并加盖有乔瓦镇娃日瓦村民委员会公章,该表“户主名字”一栏处有涂改痕迹。2018年3月,杨绪萍开始在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用地(属2级2类其他草地)上修建案涉房屋。经群众举报,2019年4月3日,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对杨绪萍违法占地建房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4月4日,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向杨绪萍出具并送达木自然资{调}(2019)1号《木里县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通知单》、木自然资{停}(2019)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签收人均系杨绪萍之女钟霞,要求杨绪萍于2019年4月5日前携带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证、集体土地征用/租用协议书复印件接受调查,并告知杨绪萍如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同日,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对案涉土地进行现场勘测,杨绪萍之女钟霞在该现场勘测笔录上签字确认,确认杨绪萍的违法建筑面积为453.34平方米。2018年11月8日、2019年4月4日,木里县自然资源局两次向杨绪萍之女钟霞针对案涉房屋的基本情况和是否取得相关合法建房审批手续等情况进行询问。经会审,2019年4月9日,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向杨绪萍出具并送达《木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签收人系杨绪萍之女钟霞,该《处罚告知书》载明:“杨绪萍:你于2018年3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乔瓦镇达瓦社土地修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责令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凉山州国土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杨绪萍在收到《木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木里县自然资源局或者凉山州国土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要求木里县自然资源局举行听证。2019年4月13日,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向杨绪萍出具并送达木里县国土资源局木国土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签收人系杨绪萍之女钟霞,责令杨绪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3.34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杨绪萍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途径,2019年6月10日,杨绪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木里县***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13日,木里县***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8月7日向杨绪萍出具木府复决字(2019)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19年8月9日、8月12日两次向杨绪萍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杨绪萍拒签后进行留置送达。杨绪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8月21日向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19年10月28日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34行辖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房屋已于2019年7月12日被强制拆除,2020年3月25日,杨绪萍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确认木里县自然资源局“木国土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木里县***“木府复决字(2019)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❸争议焦点

木国土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应当撤销?

❹最终观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进行了修正,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木里县自然资源局系于2019年4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应适用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照200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对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木里县***具有对杨绪萍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职责正确,应当予以确认。

木里县自然资源局认定杨绪萍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乔瓦镇达瓦社土地修建了案涉房屋,杨绪萍也未向木里县自然资源局提供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并无明显不当。但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在行政程序中作出的处罚告知书中告知杨绪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乔瓦镇达瓦社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及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但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杨绪萍擅自占用乔瓦镇达瓦社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七十七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53.34平方米和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该处罚决定增加了违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改变了处罚结果,未提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权。且木里县自然资源局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行政相对人杨绪萍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对钟霞的调查由于没有提供杨绪萍授权委托钟霞的相关手续,不能视为向行政相对人杨绪萍进行了调查。因此,木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木里县***作出木府复决字(2019)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木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木国土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亦应当予以撤销。由于案涉房屋已被实际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的规定,且杨绪萍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木里县自然资源局“木国土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木里县***“木府复决字(2019)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故确认木里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木国土资罚(20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木里县***作出的木府复决字(2019)第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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