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具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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