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行人是否积极履行谨慎管理义务
一是合法私募,私募基金发起人作为发行主体,有义务保证其发行行为的不公开性。必须主动地使其发行行为合法合规,不能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因此,对于从事合法私募的基金发起人而言,其会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对其私募发行作出调整,力求发行行为符合私募的基本条件。
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行为人只关注资金的募集效果,对于募集方式是否公开、是否合法、合规,通常持放任、不干预的态度。这也是实践中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当事人在遭到公安机关调查后想要以此逃避刑事责任的借口。
三、典型案例
甲某于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额返利为诱惑,通过给广场舞舞蹈队发放统一服装、召开理财会及亲友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的实力、发展前景,吸引投资人签订《投资顾问合同》、《私募基金合同》、《艺术品委托交易合同》等形式进行投资,在此期间累计向1062人非法吸收资金229,670,000.00元。
法院认为,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甲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甲某为公司总经理,对推广行为并未参与因此没有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其系公司业务主要负责人,且任职期间公司并无其他主要业务,因此即便甲某并未直接参与公开推介的活动,其仍应明知相关活动的存在而未作出任何管理的行为,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仍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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