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公司资产为股份所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任的公司法人。中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2人以上的200下列为发起者。考虑到所有的股份公司均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有限公司全是股份公司),因此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需要具有下列前提:
(一)发起者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者,这其中一定要有半数以上的发起者在我国境内有地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地址。公司地址是明确公司注册登记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部门登记的公司地址只可以有一个,公司的地址需要在其公司登记部门辖区内。公司地址的更改,须到公司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者可以低于5人,但需要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可是,中国当前暂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而应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
(二)发起者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满足法定资本最低额度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一千万元。以募集的方式开设的,发起者认购的股份不可以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企业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可以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发起者、认股人缴纳股款或是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如期募足股份、发起者未如期召开股东大会或是股东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可以抽回资本。
(三)股份发行及筹备事宜满足法律规定
在这里的”发行”这一词有下列两种涵义:1、就发起设立方式来讲,发行指的是发起者不公开的认足全部股份,筹集设立公司所要的资本。2、就募集设立方式来讲,发行指的是发起者认足不少于设立公司所需股份总额的35%的股份并由发起者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要约或单方表明招募股份的含义。发起者必须要按照规定申报开设文件,并承担企业筹备事宜。
(四)发起者制订企业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
企业章程是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者理应按照《公司法》、《上市企业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或《到境外上市企业章程必备条款》及有关规定的需求,草拟制订规章草案。规章草案须递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发起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证监会报送企业章程(草案)。
(五)有企业名称,创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需求的组织架构
拟开设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名称,并创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企业的组织架构。企业名称理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