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静(化名)入职大康公司(化名)后,大康公司决定实施职工股权激励计划,设立小康有限合伙企业(化名)并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宁静等职工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通过持有小康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大康公司股份,并约定分红事宜。后因分红问题产生纠纷,宁静按照《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小康公司住所地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分红收益。法院认为,《合伙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不是协议管辖优先法定管辖吗?为何当事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法院不认可?什么样的管辖协议有效?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
问:什么是协议管辖?
答: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纠纷发生后至起诉前协商确定纠纷管辖法院的协议或者条款。
协议管辖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合同中注明管辖条款;二是签订管辖协议。
常见的管辖条款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处理,处理无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问:什么样的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
答:诉讼中,常见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超出法律规定的合同纠纷或者财产纠纷范围的协议管辖。如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条款、签订管辖协议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二是虽然约定协议管辖,但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虽然协议约定了管辖,但是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两个法律关系,因此原告所依据的协议是错误的,属于约定不明,不适用约定管辖;三是协议管辖所约定的地点并非与案件事实存在实际联系地点,如约定案外人住所地管辖;四是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应当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约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又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约定其他法院管辖,故意回避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属管辖主要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如果协议管辖不发生效力,该怎么办?
答:协议管辖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约定的地点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若协议管辖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法定管辖处理。若属于合同纠纷,则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问:遇到合同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答: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可以参考以下步骤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仲裁条款,若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则应当到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其次,看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协议管辖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达成管辖协议,若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或者管辖协议的,则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再次,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处理,即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问: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都可以直接去起诉吗?
答: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并不一样。
被告住所地分两种情况确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点,但是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则不能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就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合同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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