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交的团购费,能要回来吗?
案情介绍:
2016年4月,原告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签订《商业团购分销房屋申请单》,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三)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并于当天向被告三转账2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被告三出具收据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二、被告三的要求,向被告一(某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转账90000元。2016年6月,原告与被告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因被告三违约,经协商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三于2017年6月将首付款及违约金全部退还了原告,对于90000元团购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均拒绝退还。由于索要无门,故起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
1、案情分析。2019年4月的一天,原告找到马律师,请求代为处理该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本案原是单位一个同事接的,他因为那段时间较忙抽不开身,就把案件介绍给了马律师负责。接到案件后,经过案情分析和类似案例比对后,马律师认为:其一团购费也就是号头费,住建部门对此是明令禁止的,开发商只能收取购房款,除此之外的费用属于违规收费,是不允许的;其二,因为团购费不是开发商收的,是中介(被告三)收取的。但是不管是谁收的,因开发商违约,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与购房有关的相关费用应该一并退还;其三,本案具有典型性,如今开发商在出售房产时,大都会巧立名目收取团购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本案能够胜诉,对规范本地房地产市场秩序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第一次诉讼,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整理好证据,撰写诉状,马律师依法到包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向三位被告送达成功后择期组织了开庭。开庭时,只有开发商到庭,其他两位被告未到庭。开发商当庭否认收取了原告团购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已经将首付款及利息归还了原告。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开发商收的团购费,庭审一度对我方十分不利。庭后,法官找到马律师,指出本案证据不足,加上二位被告缺席,法庭根据目前查明的事实难以支持原告诉请。无奈之下,我方选择了撤诉。
3、二次起诉,案由不当得利。第一次诉讼后,马律师回到律所和同事再次研究了本案,转账记录能显示向某起重设备公司(被告一)支付了9万元费用,但是没有任何合同或者协议、收据证明这9万元就是团购费。该公司收到团购费也没有出具任何收据、发票之类的凭证。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名义让三位被告归还团购费,证据上确实不够充分。分析之后,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胜诉概率会大些。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在此情况下,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某起重设备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或者合同依据,收取了原告9万元钱,原告因此遭受损失,可依法要求该公司予以返还。最后,马律师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于2019年9月,按照不当得利重新起诉到法院,把中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第二、第三被告一并起诉。
4、法院联系不到被告一,案件送达一波三折。第二次起诉后,法院联系不到被告一,只好选择公告送达。公告前,法官说要穷尽一切手段后,才能选择公告。根据法院安排,马律师多次前往被告一公司注册地址查找被告,去工商局调取公司确切的注册登记地址。一通折腾后,几个月时间就这样过去了,证实确实找不到被告,法院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公告期2个月。
5、开庭出现戏剧性一幕,被告二主动承认收到了团购费。2020年10月*日,法院组织开庭。本案最大的难点不是找不到被告一,而是因为被告一公司濒临倒闭,即使赢了官司,也很难执行到款项。令人想不到的是,开庭时被告二(没有请律师)竟主动承认被告一是替自己收的钱,原告这9万元钱在自己这里,但是被告二认为这9万元属于团购费,是自己为原告提供服务所得。当法官要求被告二拿出提供服务的证据时,被告二却拿不出来。类似的情况马律师在庭审中遇到多次,本来证据不够充分,但是被告当庭认可,或者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是我方想要的等等,案件峰回路转,出现转机。
6、法院判决,支持我方诉请。2020年11月10日,收到法院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二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9万元及利息,一审诉讼费由被告二承担。被告一、被告三不承担责任。被告二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因被告一无法联系,二审开庭估计要半年以后了。
典型意义:
1、坚持不懈,终有所获。这应该是马律师办理的周期最长的一个案件了,前后接近两年的时间。第一次起诉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是想把开发商带上,因为其他两个被告实力不济,担心即使赢了官司也很难执行到位。后来实在没法,撤诉后按照不当得利重新起诉。由于联系不到被告一,穷尽一切送达手段后,进行公告,组织开庭。法庭上戏剧性的一幕是马律师没想到的,因为如果被告二不自认,现有证据是很难让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这也是一些人不请律师自以为是的后果。另外,本案也刷新了马律师对代理案件的认识。之前办理案件时,对于证据不足胜诉概率较低的案件,马律师基本上是劝当事人不要轻易诉讼,因为败诉风险较大,又耗时费力。但是本次案件之后,当事人占理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释明案件存在的风险后,只要当事人坚持诉讼的,马律师也会支持其依法提起诉讼,毕竟对于善良的人,有时候老天都会帮他的。
2、法院依法判决,说理清楚。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法律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虽然原告转账9万元给被告一,但是被告二自认其收到了该笔款项,说明被告一没有获利。被告二获利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接收该款项有合法的依据,故应该返还原告9万元及相应利息。
3、诚信经营,乃立业之本。马律师在递交给法庭的代理词中,对不当得利进行了否定评价。马律师认为,鼓励勤劳致富、依法致富,严***不择手段获取不义之财,历来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无不对不当得利持否定态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倡导人们形成健康的财富观、价值观,所谓“君子好财,取之有道”,便是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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