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能够允许债权人不行使权利而仍然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若债仅人不积极向主债务人或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期间的目的在于对保证人利益的倾斜,因为保证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利益,为了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以对保证人的利益予以照顾,并敦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诉讼时效期间为请求权人得请求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并且该期间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而予以变更,它体现为国家对权利人意志的干预。而保证期间主要为约定期间,约定期间与否及期间的长短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2)诉讼时效为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引起中断、中止或延长。而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仅诉权归于消灭。保证期间的效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丧失保证债权。
(4)阻碍期间完成的事由不同。在诉讼时效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阻碍诉讼时效完成。阻止保证期间完成的事由因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而有所不同,在一般保证中,阻止保证期间完成的事由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不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阻止保证期间完成并发生效力的事由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得向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联系:
(1)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机会(必要);否则,保证债务(责任)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了。
(2)保证期间未经过,不意味着保证责任最终能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支持与否,还要看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则胜诉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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