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是什么罪(职务侵占6万以下不立案案例)

受贿罪常听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你知道吗?它们之间又有啥区别?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辽宁省政协原副主席薛恒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检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薛恒作出逮捕决定。

今日,上游新闻记者专门请来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唐粒桃为你释疑解惑,一起来涨涨知识吧!

唐粒桃

唐粒桃律师介绍, 根据《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

而受贿罪则是指: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那么, 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有啥区别呢?

“它们主要体现在构成的主体,以及行为模式上。”唐粒桃律师称,受贿罪的主体一般是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人,以及离任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人。这里的关系密切一般认为是指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如情人关系、上下级关系(秘书、司机)等。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也可以进行数罪并罚。”唐粒桃律师举例称,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退休之后仍然利用影响力收受贿赂的,则又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两个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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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又会受到怎样的***罚呢?

唐粒桃律师表示,《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三档处罚规定,分别是: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结合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该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以及情节认定)与受贿罪保持一致,只是法定刑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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