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明怎么写(工伤证明人证明范文)

在民事纠纷中,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则需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那么,在工伤纠纷中需要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吗?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工伤事实,法院却判决构成工伤是否合法合理?我们通过案例进行讲解;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7月1日入职广东某公司,担任泵车操作员一职,月工资为5500元,对公账户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2日中午12时,陈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被其同事操作的泵车压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拇指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2016年11月29日,法院判决广东某公司与陈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方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3月31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公司方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17年6月22日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对于陈某此次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公司方不服县人社局作出的认定结果,向县人民***提出行政复议,县人民***于2017年10月13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责令县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认定。

陈某不服县人民***作出的复议决定,便以县人民***为被告,县人社局和公司方为第三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中院提交了工友的证人证言、县人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县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判决,撤销县***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公司方不服中院判决,公司方认为,工伤认定应当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等要素,陈某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构成要素,而陈某提供的工友证人证言因缺少证人出庭,所以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疑,县人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证据材料不充足的情况下做出的,与事实不符。陈某在一审中提交的这两份材料无法证明其受伤事故属于工伤,于是便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二审上诉,广东省高院县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合法合理,便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公司方上诉请求,回复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公司方后又向最高院提出再审,最高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裁定,驳回公司方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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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方为什么一直上诉

工伤是指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处理工伤纠纷,首先需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反之,即使能够证明劳动者是在无工时受伤也不构成工伤,只能按照提供劳务受害法律关系索赔。

本案中,从上述案情简介可以看出,公司方从确认劳动合同关系阶段开始,只要判决公司败诉就上诉。那公司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判错了吗?是因为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使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作出有利于公司方的判决结果吗?当然未必,例如,公司方一直用企业对公账户给陈某支付工资报酬,陈某通过银行流水即可证明,公司方与陈某存在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还是比较齐全的,即使公司上诉页改变不了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结果,那么公司方为什么明知会败诉却还要坚持上诉呢?

从事故发生,到最高院作出裁定,确认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合法有效,已经经历了将近5年的时间,这5年的时间就是用这些程序堆出来的。对公司而言,上诉不一定会胜诉,但上诉后一审判决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就又延长的整个事件的处理周期。

二、认定工伤应当符合哪些要件

简单来说,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受伤等因素。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因履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行为而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行为时,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伤害。

三、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工伤事实,法院该如何判决

无论是审判法官还是人社局认定工伤的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为时,均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谁主张谁举证”是审理民事纠纷的重要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反之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有原则则有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则成为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发生受伤事故后,劳动者本人或家属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但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受伤事故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条件,如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则应当按照劳动者的主张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工伤认定举证证明责任倒置,将应当由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构成工伤的证明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不构成工伤。

上述案件中,陈某认为其受伤系因工受伤,构成工伤,公司方认为陈某不构成工伤,应当由公司方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此次受伤不属于工伤,但公司方又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所以,县人社局、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最高院认定陈某构成工伤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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