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的期限是多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是由劳动合同的期限决定的,具体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仅与劳动者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却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法律明确规定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能约定几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此条文的规定,大家对于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只能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因调岗等原因再次约定试用期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如果员工离职一段时间后,又重新签定劳动合同,重新入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和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呢?
举例:魏无羡于2016年1月1日入职云梦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3个月。2018年1月1日魏无羡因个人原因离职。2020年1月1日,魏无羡再次入职云梦公司,此次入职,云梦公司和魏无羡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在实操中,是存在争议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在同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后较长时间又应聘至原用人单位工作,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等都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和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等,是双方需要重新考察的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对离职多年后又新入职的员工约定试用期很有必要。
在胡某某与厦门某航空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件中,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胡某某与该公司发生的二次劳动关系彼此独立,前一段劳动关系因胡某某的辞职而终止,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应视为彼此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胡某某的岗位也由装配工变更为装配工兼职售后技术人员,该岗位的不可替代性强,胡某某的资质能力是否胜任该岗位需要重新考查,且胡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6年,公司设立3个月的试用期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本院认定该公司就全新的劳动合同设立试用期的行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虽然存在第二种观点,并且有法院判例支持第二种观点,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有明文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员工,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能抱着侥幸的心理去再次约定试用期。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