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先生:黄某是某金属制品厂员工,在厂内负责包装工作,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某日,黄某在搬运硝酸时不慎烧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黄某受伤情形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受伤后,黄某没有继续上班。请问:企业未给员工缴社保,黄某的工伤赔偿谁承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或者出于疏忽等原因不参加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社保权利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后,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如用人单位自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权益有保障,用人单位也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依法履行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实际上也起到降低企业自身用工风险的作用,不能因为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经营风险防控。
因未缴纳工伤保险,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引发纠纷,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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