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68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569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销的种类
《民法典》对债务的抵销做了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的分类。
1.法定抵销
当事人主张债务法定抵销的,除了因为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之外,双方应当互负债务,且两个债务的种类、品种相同,例如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金钱的债务,此外,除了主动抵销的债务要求是已经到期的债务外,被动抵销的债务也要求已经到期。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需要将真实意思表示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即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或附期限需要在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到达时才能抵销,若所附条件未生效或者所附期限未到期,均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约定抵销
当事人主张约定抵销的,除了应当互负债务之外,即便种类、品质不相同,也可以相抵销。例如当事人双方一方负给付金钱的债务,一方负交付货物的债务,虽然两者种类不同,但是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便可主张抵销,法律对此不加以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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