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还是有不少单位用工不合规,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好多朋友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今天,我就和大家一起说说,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我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说一个案例,王某于2018年1月起至2019年1月在胜利设计公司处担任后勤人员,从事后勤工作。王某的月工资是3500元。工作期间,虽然王某多次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胜利设计公司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胜利设计公司也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鉴于上述事实,王某于2018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胜利设计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经调解无效后,裁决如下:1、 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个月×3500元/月=38500元;3.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胜利设计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本案中,兴盛公司未与杨某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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