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民法典优先购买权规定)

如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过长, 将使股权交易长期处于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在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同时, 也要兼顾受让股东利益的保护。所以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须限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超过法定期限内提出, 将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以下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民法典优先购买权规定)

① 公司章程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有规定的, 按章程的规定。

②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以通知确定的期限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限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限的, 行使期限为三十日。

③转让股权未通知其他股东的,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 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

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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