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应构建量刑协商机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重心已经转移,自审判阶段前移至了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就成为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环节,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初步规定了量刑协商程序的相关内容,针对量刑建议的说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时,检察官要充分讲明认罪认罚前后逇量刑建议的区别,并将与律师沟通、协商的过程制成笔录并附卷移送,初衷是通过全程留痕,保障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自愿性,同时要求律师的意见检察官应充分听取,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检察官应充分进行论证和说理。
最后,应构建值班律师与辩护律师工作程序衔接机制。应为值班律师直接转化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值班律师在被追诉人无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参与认罪认罚,对案件有一定的了解,相比被追诉人另行委托辩护律师而言,值班律师直接转化为法律援助律师或委托律师,更有利于案件的衔接性与诉讼效率,使得值班律师工作摆脱较大的波动性,若给值班律师转化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可提高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积极性与实质性,促进后期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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