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国法律对公司名称有如下要求:
第一、一个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辖区,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相似,却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且法人名称中不得还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企业的名称所使用的文字应当是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需要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总登记。
第三、企业的名称中不允许包含下列文字和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地区,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以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四、除了***设立的企业以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华,中国,全国,国际国家等字样的,应该是行业的限定语,例如国际,贸易,国际航运。国际二字代表的是对行业的经营特点,而不是经营范围,使用外国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当中使用中国字样。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我们←,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