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
实践中,案件“久挂不撤”与现行法律体系不符,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还极易侵害公民合法权利。
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2012年发布。
其中对于“撤案案件”的规定早已脱离司法实践要求,理应与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保持一致。
因此我们呼吁在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前增加一条,内容为:
“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后二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撤销案件或者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的,办案部门应当在解除或者撤销强制措施后一年以内提出移送起诉、撤销案件或者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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