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至收到书面异议书之日起,15日内审查。若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时间为从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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