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企业制定《员工手册》是其经营自主管理权的体现,但应当向员工进行公示,本案无证据证明企业已向员工公示,据此对刘先生降薪没有依据。况且有证据证明公司其他被安排培训的员工并未在指定地点进行培训,仅刘先生一人被要求去培训地点打卡。因此,刘先生有理由质疑该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并予以拒绝。所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以案释法】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末位淘汰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本案中因用人单位未提交《员工手册》已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的有效证据,故不能据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情况下,在劳动者的业绩考核成绩不理想时,只有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工作时,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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