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当事人吗(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

前段时间,和同行交流,他讲了一个他的事:他刚做律师时,接了个案子,代理第三人,开庭时在那表述起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称无独三),他认为他的当事人属于前者,他感觉法官听的一愣一愣的,肯定认为他水平高。

后来开完庭,他和所里的老律师交流,结果被说了一顿,说实践中谁管你是什么第三人,统称为第三人…你这样法官不烦你吗,在那洋洋洒洒理论起来了…他意识到了,现实中,有的法官也分不清这个第三人到底是个怎样的第三人。再说如果代理第三人,实务中只要只要不承担责任,那目的就达成了。

但是还是有必要知道这个有独三和无独三,在思路、具体的事上,还是有作用的。

第三人分为有独三和无独三:

第三人是当事人吗(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

A、有独三:对原告和被告争的***事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的,只可以起诉参加。举例:a把c的电脑卖给了b,现在a和b产生了电脑买卖合同纠纷,这时c出现了,说这是我的电脑,快还给我。

B、无独三:区别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其他的关系。而且原被告案件不论怎么判,结果有其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或者法院通知参加。举例:比如代位权诉讼、撤销权诉讼。

但是现实中,如果原告不申请,第三人是没机会来的,或者第三人就不知道原被告打起官司来了。一旦裁判,第三人知道后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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