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下: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条是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关于本条,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本条规定的也是法定撤销权,不过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就是赠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上一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赠与人本人;
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
三、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能够行使法定撤销权的范围除了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之外,如果出现上一条,即第663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应当允许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
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时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该期间也属于除斥期间,如果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5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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