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刚毕业大学生小李到烟台一家外贸企业应聘业务员,因双方洽谈比较愉快,企业当场表示录用小李,但提出小李要先到企业干3个月,作为试用期,试用期合格了再签订正式合同并缴纳保险,小李觉得很疑惑,当场没有接受企业的邀请。
很显然,这种用人单位以口头或者以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再以该劳动者试用是否合格来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的。
那么,关于试用期还有哪些问题呢?
1.试用期是必须的么,对双方有哪些便利?
试用期不是必须的。约定了试用期对用人单位的便利较多,工资可以比非试用期的工资低,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相对容易,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对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内解除合同,不需理由,只需提前3日通知。
2.试用期算劳动合同期限吗?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应该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什么样的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期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经常听劳动者说,单位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规定是不合法的。试用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建立,从用工之日起双方均须缴纳社会保险费。
5.试用期的期限有多长?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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